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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外国公司问责法》:纳斯达克上市门槛提高;中概股或大规模退市

2020-12-04 12:19:23来源:时代财经

12月2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该法案要求,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该议案已于今年5月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

“《外国公司问责法》对中概股企业的限制很大,因为中国企业、尤其龙头企业的审计底稿中,包含大量中国行业数据和消费者信息,任由美国收集会影响到国家利益。”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如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奥平12月2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中概股企业限制很大

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如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奥平向时代财经表示,美国通过该法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今年年初瑞幸财务造假事件,让美股市场对海外公司,尤其是中概股公司整体产生了不信任感,因此希望从审计上,加强对海外公司的审核。第二,则是美国政府有意对中国企业的发展进行遏制,通过提案和立法将资本市场“政治化”,加强对中国与中国企业发展的遏制。

“中概股公司的审计质量长期以来饱受争议,多家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曾被指控存在会计违规行为,并且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向来是知名做空公司浑水的重点关注对象。”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高级顾问陶佳鸿12月2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据陶佳鸿介绍,SEC主席和PCAOB主席分别在2018年12月7日和2020年4月21日对投资者发表警示性声明,强调因为美国监管机构在对中国在内的外国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检查工作时的困难,投资者应当慎重考虑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质量。

“虽然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曾经在2013年与PCAOB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但在过去的七年,PCAOB认为其获取的文件有限,监管工作仍然困难。随着今年年初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爆发,把SEC及PCAOB对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财务情况的质疑推向一波高峰。”陶佳鸿表示。

今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外国控股公司责任法》,根据相关安排,美国众议院于12月2日对该法案以快速程序表决,以要求特定的证券发行人证明其不属于外国政府拥有或受外国政府控制,并必须符合当地的独立审计要求。

张奥平认为,《外国公司问责法》对中概股企业的限制很大,因为中国企业、尤其龙头企业的审计底稿中,包含大量中国行业数据和消费者信息,任由美国收集会影响到国家利益。“最新的中国证券法中,明确了中国公司的底稿不能提交给境外监管机关,这就与美国的《外国公司问责法》相冲突。”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需要经过美国SEC认证的会计公司的审计,并且这些审计工作还会受到PCAOB的监督,即PCAOB会定期检查为在美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或定期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报告的所有国内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包括审计底稿和现场检查)。但中国的一些法律限制了PCAOB对中国境内的审计机构的监督。”陶佳鸿表示。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第177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安全及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也会限制中概股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审计机构的部分文件和数据的披露及出境。

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曾就参议院通过该法案作出回应。证监会提到,该法案将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不仅会阻碍外国企业赴美上市,更将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及其国际地位。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2月2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被问及有关事宜时表示,在资本市场已经高度全球化的今天,有关各方开诚布公地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就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议题来加强对话和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她强调,“我们坚决反对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希望美方能够为外国的企业在美国投资和经营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而不是想方设法设置层层障碍。”

西方不亮东方亮

有不少分析人士认为,法案通过后,中概股或将面临更为窘迫的境况,甚至出现大规模退市的情况。

“中概股公司如果不能履行HFCA及之后可能将会出台的细则规定的披露义务,并且PCAOB连续三年无法对此类公司在美国境外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查,则公司将会面临被SEC禁止交易的风险,而在三年的期限将届满之时可以预见公司的股价低迷,市值折损。”陶佳鸿表示。

张奥平认为,“今后的中国将迎来中概股回归潮,美国意图从美股市场对我国企业进行封锁,殊不知如今的中国资本市场完全有能力承接中概股的回归,更能让很多未上市的创新创业企业,不必如以往只能远赴海外,而是能选择在注册制下的A股市场上市。”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下,正在愈发完善,科创板与创业板已允许中概股二次上市,明年中小板、主板的注册制改革也将提上日程。港股近两年更是迎来了一批中概股回归,如阿里、网易、京东、百盛中国等等。

张奥平认为,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对中概股回归的大门已经打开,但这主要是为那些行业龙头、真正具备价值的中概股提供了机会。而对于那些没有流动性、不受资金关注、不具备价值的中概股,则很难实现国内二次上市,也很难实现私有化再转向A股上市,“因为这些企业本身的资本价值已经不再受到投资者的认可了。”

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赴美上市的中概股有101家,其中有62.38%的企业都处于破发状态。全美200余家中概股中,也有近58%的中概股破发,有不少公司将得不到投资者的关注。

张奥平认为,未来主要有两类公司会选择赴美上市:一类是已经进行了多轮美元融资,已经做好美股上市的准备,如果转向A股会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其背后的美元基金因无法实现很好的退出也不会答应。另外一类是,公司自身业务以海外业务为主,在美股上市的确是最好的选择。“A股注册制改革刚刚起步,想要成为国际化的资本市场,还需要不久的时间。”

陶佳鸿认为,美国的股市迄今仍是世界上最大,流通性最强的,融资机会更多。“面对HFCA的出台仍然选择美国上市的公司侧面证明了自己的财务透明度,更能赢得投资人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的商誉和企业形象。另外,美国资本市场有更完善的退出机制。通过二级发售、限制性股权出售等方式可以实现退出。”

不过,陶佳鸿也坦言,“以往纳斯达克备受中概股公司的青睐,其IPO募集资金无硬性标准,通常为1000万美元左右,但现在提高到2500万美元,对拟上市公司的挑战更大。”

对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陶佳鸿给出了几种不同的建议,“市值较大的创新产业公司可以选择在香港联交所二次上市,该方案的好处是公司既不需要私有化也不需要拆除红筹架构。”

“私有化常见的两种方式是合并和要约收购,在此过程中需要支付现金收购对价,成本较高。”陶佳鸿向时代财经分析,相比私有化,选择从美国交易所退市,操作简易且成本较低,公司只需要在通过董事会批准后书面通知交易所,并向SEC报告,既不需要取得公众股东的同意,也不需要收购流通在外的股份或美国存托凭证(ADR)。“但该方案下,公司仍有可能在退市后继续受到SEC监管并负有申报义务,如果公司在退市后的美国投资者数量仍然超过3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