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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改中的涉税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1-03-02 18:20:36来源:经济观察网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谭伟 李涤非/文 自2019年以来,以科创板开板、创业板注册制为代表的国内资本市场改革快速推进。在此背景下,一大批优质企业,特别是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持续登陆境内资本市场。而股改往往是拟上市企业通往境内上市的第一步。

股改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未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或者公司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等多种情形。在IPO的语境下,股改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定上市股改的具体步骤。实践中,企业在IPO前通过整体变更实施股改,通常需要经历审计、评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签署发起人协议、验资、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而这些步骤中的涉税问题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从上市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经常会问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之类的问题,要求企业及保代机构予以明确回复和信息披露。

由于潜在税收金额较高,加上股东可能缺乏纳税资金来源,如何处理好股改的涉税问题成为拟上市企业的一道“上市必答题”,企业需要在上市过程中提前考虑和解决多方面的税务问题,比如实施股改对拟上市企业和股东分别有哪些税务影响,以及拟上市企业和股东如何妥善解决股改的相关税务问题。

上市股改的涉税问题

在整体变更时,拟上市企业往往会按照净资产进行折股,即将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按一定比例作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部分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拟上市企业折股时,可能会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除了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所产生的印花税,按净资产折股一般不会对拟上市企业造成直接的税务影响。

对于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除股权(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从税务角度会被视同对公司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如果公司股东是中国居民企业,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适用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是非居民企业,股东一般需要就转增的数额视同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并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和中国签署有双边税收协定,且在协定里针对股息给予比10%更优惠的税率,那么非居民企业股东有机会降低整体变更时视同取得股息所得的税负。例如,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德国等协定中,股息的税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至5%。

此外,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从2017年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可以递延到未来收回投资时再缴纳。政策适用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适用的利润分配方式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通过享受上述递延纳税政策,拟上市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显著降低股改时的税负。某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其非居民企业股东已经根据上述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股改递延纳税备案。如果拟上市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但是股改时未享受递延纳税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相比公司股东,实施股改对拟上市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有更复杂的税务影响。股改时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除股权(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通常需要按照“股息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改时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

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这两个文件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对于上述规定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而就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得出应征税和不应征税两种结论。

由于股改往往是拟上市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往上市的第一步,转增的资本公积可能更多地是来自上市前多轮融资过程中引入投资人产生的资本溢价。这种情况对于电子信息、互联网和生物医药公司等科创属性较强的拟上市企业非常普遍。如果对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纳税金额通常较大,加之自然人股东并未在这个过程中套现,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承担较大的税务成本和现金流压力。

虽然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但是由于其适用条件限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规模较大的拟上市企业往往无法适用。法规亟待对政策的适用范围等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使得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能够享受优惠政策。

上市股改税务问题的对策探讨

在上市审核时,证券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时,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资本市场的涉税问题也是各地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拟上市企业需要尽早考虑股改时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潜在税务影响。

对于拟上市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被投资企业股改前,应当注意提前判断是否满足有关税收协定的优惠股息条款或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的政策。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递延纳税政策,从而在股改时缴过税款的,可在3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对于股改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由于其对实控人有较大影响和复杂性,拟上市公司应该予以更多关注。由于各地对政策理解的不一致性,在上市公司披露的案例中,我们观察到对于股改时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存在多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包括:上市前大股东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大股东仅对于2016年以后的转增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后缓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大股东按照116号文申请递延纳税,地方政府协助安排“股改贷”等。拟上市企业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前与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在符合上市审核和税法要求的前提下,争取税款缴纳负担较轻的处理方式。

此外,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文件中也确认该文件继续有效,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该政策是否仍能适用存在不同操作和处理。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诸多境内上市公司的外籍自然人股东就分红事项成功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处理。

因此,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前,需要有前瞻性的规划和安排,全面考虑上市以及税务合规要求,选取最合适的股改路径和税务处理方式,降低上市的时间成本和税务成本。

(谭伟系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李涤非系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