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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远资产收警示函 存未对旗下基金风险评级等4项违规

2020-08-14 11:58:11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对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该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基金产品“玉水一号应收账款转让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玉水一号”)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由“玉水一号”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公司微信公众号帮助关联公司杭州鹰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宣传购买产品的有关信息,作为“玉水一号”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发送给投资者,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湖南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该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2020年10月11日前向湖南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玉水一号应收账款转让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玉水一号”)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由“玉水一号”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公司微信公众号帮助关联公司杭州鹰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宣传购买产品的有关信息,作为“玉水一号”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发送给投资者,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