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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整治股东股权乱象 中小银行仍需加强公司治理

2020-08-06 12:00:32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不少中小银行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以及与之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认为,提升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需着重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这或将成为监管工作下一步的发力点。

新华财经北京8月6日电(记者王虎云、吴丛司)今年以来,由于部分中小银行存在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资产质量在疫情冲击下加速劣变,成为当前面临的突出风险与挑战,引起监管层重点关注。分析认为,提升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需着重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这或将成为监管工作下一步的发力点。

不少中小银行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以及与之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去年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而被接管的包商银行,还有此前出问题的恒丰银行、锦州银行,都存在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

近日,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在《中国金融》撰文,披露了包商银行被接管的一些细节。比如,由于“明天系”的“一股独大”,导致包商银行股东大会没有发挥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清产核资结果显示,2005年至2019年的15年里,“明天系”通过注册209家空壳公司,以347笔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贷资金,形成的占款高达1560亿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贷款。

除了“大股东操纵”顽疾,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不完善还表现为内部人控制、股权关系不透明、股东行为不合规等。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近日撰文称,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上联智库首席经济学家陆岷峰表示,从目前已公开的信息看,近几年密集爆发的中小商业银行问题都与公司治理关系密切,部分风险事件的发生给地方经济带来巨大的风险,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也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今年5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乱象治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牛鼻子”,也是推动各项监管工作的“牛鼻子”。

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乱象,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屡次发声,并出重拳整治。

7月3日,《经济日报》刊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7月4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7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刊发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一文;7月2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优化体制机制建设 强化投资者保护 全面提升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一文。

此外,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均在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之中。

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或将是监管整治公司治理乱象的重点。

梁涛认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此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优化股权结构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一步。多位分析人士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要以好的股权结构为基础,股权结构不宜过于集中或过度分散。

陆岷峰认为,中小商业银行特别是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当前面临股权相对分散、股权管理压力较大等实际困难,应完善股权管理制度体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大背景下,中小商业银行机构应结合银行股权管理实质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制度,避免发生执行无依据,制度不适用的问题,应关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实质化管理,实现股东股权信息的联网,发挥与股东的协同作用。

陆岷峰建议,应探索多股制衡的股权结构。优化股权结构,既要避免股权过度分散,造成高管层权力缺乏监督,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又要防止股权过度集中,形成主要股东话语权过大,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受到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