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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跨境互联网券商“牌照之困”:超开放度跨境金融服务存隐患

2022-02-17 12:19:12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2月17日电 (马静)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中国金融》发表《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一文,再次“剑指”跨境互联网券商的“无证驾驶”。

实际上,早在2021年10月举行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孙天琦就在演讲中对此类现象定调,并以向境内投资者提供美股和港股交易的A、B两公司为例。

《经济日报》在此后11月发表评论称,“从业务实质看,像老虎证券、富途证券这样的所谓跨境互联网券商业态,在未取得我国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境内无证驾驶,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

为什么会出现跨境互联网券商“无证驾驶”现象?隐藏哪些安全风险?是否有解?

超开放程度的跨境金融服务存安全隐患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新经纬专访时表示,首先需明确金融服务须受监管,核心即要获取金融服务许可证(牌照),且金融牌照划分较细,跨境互联网券商只能按照牌照授权范围和内容提供相应服务。与此同时,什么样的资金、什么样的投资者才符合跨境投资的条件,跨境互联网券商还需考虑国家资本和金融账户管理的现有要求。

“可以说跨境互联网券商正处在一个发展的关键期。”赵锡军解释称,金融服务既隶属服务贸易下项目(经常账户),又属于资本和金融账户下项目。但前者是开放的,后者由于涉及资金跨境流动,这部分目前是不完全放开的。中国在金融服务方面有清晰的开放路径和时间表。从最早境外投资者可投资B股,到后来开设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专门服务跨境投资的制度安排,中国的资本和金融账户不断开放,跨境券商的服务内容和范围也不断扩大,但由于目前整个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扩大”还没有到完全完成的状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券商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出现“匹配、小于、大于”开放程度三种情况。

“从现状来看,大部分券商提供的跨境服务是跟国家资本与金融账户的开放程度是吻合的。”不过,赵锡军提到,另两种情况需要警惕,尤其是超越开放程度的跨境金融服务在金融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保障方面存在更大风险。

或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表示,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就要接受相同的监管,跨境互联网券商仅持有境外牌照却在国内涉足相关业务,这就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前者涉及业务合规性,后者则指利用境内外监管要求不一致采用“孰低”原则开展业务。

赵锡军也表示,跨境互联网券商的服务包括投资者和投资产品所在地两头,这意味着虽然服务同一对象(投资者或上市公司),但涉及境内外两个市场。因此,相对仅在境内展业的券商,跨境互联网券商需要更高的监管要求。如果跨境互联网券商对两个市场不够熟悉,会影响为投资者提供合格服务的能力。

在赵锡军看来,不少跨境互联网券商在海外市场的研判和投资选择方面或能力不足。此外,虽然跨境互联网券商依赖互联网传递信息更便捷,但技术层面上能否应对黑客攻击、支撑交易和资金的拨付,避免系统崩溃等问题,这是其所特有的风险。

尹振涛还提到,数据跨境流通是跨境互联网券商的另一重要风险点。但这并非指传统意义上的境内客户信息买卖,而是个人信息隶属公民本人,境内外信息披露标准可能不统一,或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这其实是一个主权问题”。

尹振涛认为,由于之前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监管规则,富途证券、老虎证券等跨境互联网券商在“监管真空”情境下得以快速发展。但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安全法律落地,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关注增加,后续或出台相应规范制约跨境互联网券商风险点并促使其改进业务。

需加强境内外监管协作

强监管态势下,跨境互联网券商的“牌照之困”是否有解呢?孙天琦曾在文章中强调,“金融牌照有国界。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必须遵守境内监管规则。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

尹振涛则认为,促进良性发展,首先还是要坚持持牌经营,这是合规基本保障。海外市场很早就发展出了充分的对标产品和公司,中资跨境互联网券商的优势还在境内用户。由于目前确实存在跨境投资需求,且在国际化发展背景下,也需要相应产品服务。因此,跨境互联网券商可积极申请牌照,具备一定可能性。亦可选择与境内有牌照的公司进行合作。在权利义务、责任分清,监管认可的条件下,也是可行方式之一。

尹振涛还提到,在业务合规方面,跨境互联网券商需要按照国内现有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定去执行;同时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金融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数据监管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就《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将“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对此,赵锡军表示,牌照是第一道门槛。其二是需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政策。其三是加强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和合作。要针对境内外监管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协调,特别是在出现纠纷时要有效沟通。

他还建议,出于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还应对平台的技术保障、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以及系统的稳定性等列出相应要求细则。(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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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