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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他人利用亲属,子洲农商行原职工骗贷超4200万

2020-09-16 11:58:18来源:中国经济网

一银行前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串通他人,利用亲属,贷款诈骗超4200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子洲农商银行")原职工苏某联系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担保人,骗取子洲农商银行贷款91笔,合计4282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记者了解到,苏某不满法院对其做出的骗取银行贷款、非法占有目的的一审判决,提出本次上诉。但法院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对此,记者在不同时间段多次联系了子洲农商行综合部负责人,相关同事以负责人在开会或不在为缘由而后挂断电话。

串通他人互贷互保,骗贷款63笔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从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原陕西省子洲农商银行职工苏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等生意名义,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骗取子洲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其中,包括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某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苏某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苏某便一直利用以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几十笔贷款,上千万费用。

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苏某本人或通过万某、牛某、石某纠集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牛某某、王某某等21人,通过虚构投资生意、贷款用途,并承诺自己还款,骗取以上人员信任充当贷款人,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子洲农商银行申请贷款。

之后,苏某又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在隐瞒自己用款的情况下,在子洲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21笔,共计105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苏某占有使用拒不归还至案发。

除上述案件外,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苏某利用上述等贷款方式,自己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在子洲农商银行营业部贷款共26笔,合计1300万元,其中,借款人共使用35万元(均按期归还)。

下岗后借亲属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共计1232万元

本以为苏某下岗后失去发放贷款的资格便会停止骗贷行为,但事实上苏某并没有收手,为了进一步获取子洲农商银行资金,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某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高某、师某等17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瞒骗贷情节后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某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至案发。

另外,在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苏某、苏某某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通过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11笔,共计489万元。

2017年7月4日,苏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截至逮捕时间,46岁。

法院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长期、多次通过利用他人充当贷款人、担保人,并在贷款过程中组织或授意贷款人、担保人隐瞒真相,虚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虚假贷款信息与合同的方式,实际诈骗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其中,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63笔3115万元,归还的贷款3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利用苏某某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28笔1167万元,归还的贷款6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苏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苏某被查封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无权属争议的,依法处置后返还子洲农商银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然而,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某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苏某在被关押之前已经将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子洲农商银行形成"以物抵债"的偿还方案;子洲农商银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应追究责任,而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