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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因虚假宣传化妆品被罚

2022-01-29 18:19:44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月29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显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屈臣氏”)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罚款0.654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具体来看,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化妆品“悠妮烟酰脘原液”的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9017814,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80249,是普通化妆品。此外,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图片来源: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屈臣氏作为具有化妆品长期零售经验的企业,在应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情况下宣传其本身并不具有的“防晒黑能力”,并将广告宣传牌放置在该化妆品右侧,从而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2021年7月开始,屈臣氏陆续从上海悠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进该化妆品18瓶,分派给旗下分支机构静安久光店、黄浦日月光店、徐汇美罗城店、黄浦新世界店(即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黄浦南京西路分店)、黄浦香港名都店5家门店销售。2021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后,屈臣氏即将该化妆品下架,并撤下广告宣传牌。期间,屈臣氏该化妆品共售出6瓶,总销售额为人民币625.57元。

此外经查明,屈臣氏仅在旗下分支机构静安久光店、黄浦日月光店、徐汇美罗城店、黄浦新世界店、黄浦香港名都店5家门店销售和宣传该产品。该化妆品广告宣传牌是屈臣氏委托上海悠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相关广告内容由屈臣氏拟定并提供。其中,设计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印刷费用为人民币180元,广告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2180元。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屈臣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指出,鉴于屈臣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六个月,销售数量较小,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及时下架了该产品和广告宣传牌,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屈臣氏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6540元。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3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