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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通报一批“问题餐饮店”:麦当劳、茶百道等上榜

2021-10-11 12:20:28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0月11日电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北京海淀市场监管”11日通报一批“问题餐饮店”,麦当劳、茶百道、和合谷等上榜。

来源:微博截图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发布的《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的餐饮单位(2021年10月第一期)》通报显示,​​2021年9月29日-10月7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14家餐饮门店进行依法查处。

通报显示,两家“茶百道”门店被查出问题。其中一家因存在涉嫌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被立案调查。

和合谷也榜上有名。通报显示,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三环北路店因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此外,快餐连锁品牌麦当劳一家餐厅因存在人员培训记录不全的问题,被现场责令整改。

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东方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亮健容天羊蝎子)

存在线上线下超范围经营冷食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查处。

2、北京媛京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回头客麻辣烫)

存在食品加工场所卫生差、地面积水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辣友味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阿婆春饼)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海淀区香山香顺食品店(招牌名称:吉祥馄饨)

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5、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新源小吃店(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兰生京生拉面馆(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存在擅自改变结构布局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老马乐信伊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香山分店(招牌名称:老马拉面)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双榆树餐厅(招牌名称:麦当劳)

存在人员培训记录不全的问题,现场责令整改。

9、北京和合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三环北路店(招牌名称:和合谷)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正伟胖胖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重庆小胖麻辣烫)

存在食品加工过程混乱、加工场所环境脏乱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鸿运金犀牛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美吉特炸鸡汉堡)

存在食品加工过程混乱、加工场所环境脏乱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北京美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美闲美食城)

存在加工间环境卫生不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北京嘉和百味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茶百道)

存在涉嫌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立案调查。

14、北京博琳好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茶百道)

存在环境卫生不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