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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一官员受贿被判刑10年 曝出银行2名支行长曾送26万现金

2020-11-20 11:58:16来源:和讯网

2020年4月,据威海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委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原党委书记刘志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2020年11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刘志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指控刘志伟犯罪事实45起,其中两起与威海农村商业银行下属支行有关。

据公诉机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至2019年,被告人刘志伟在担任威海经区泊于镇镇长、桥头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泊于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存款业务方面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提供帮助,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先后7次收受该支行时任行长闫某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志伟利用担任桥头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存款业务方面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收受该支行时任行长宋某涛所送现金5万元。

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告人刘志伟于2019年11月5日被威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值得注意的是,刘志伟被监委留置前后,威海农村商业银行桥头支行、泊于支行均发生负责人变更,但未有证据指明是否与刘志伟受贿案有关。

根据工商登记显示,2019年11月,威海农商银行桥头支行发生工商变更,宋某涛不再担任支行负责人;2019年2月,泊于支行工商变更,闫某不再担任支行负责人。

刘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志伟亲属代其缴纳赃款167.8万元。

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